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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n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纪检监察系统做好《政务处分法》实施工作,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于近日专门印发了有关通知。\n
\n\n\n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意义。《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n
\n\n\n 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的要求,依法精准做好政务处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实现执纪执法贯通,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要积极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促进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所管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履行处分职责,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要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促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责,深入促进以案促改,持续深化标本兼治。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切实保障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各项权利,严禁非法收集证据。\n
\n\n\n 通知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政务处分法》实施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和执行落实。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监督制约上作表率,确保政务处分权严格依法、公正行使。\n
\n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n(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n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n\n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n\n一九八O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继续坚持。
\n\n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n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n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n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n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n(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n第一章 总则
\n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n\n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n\n一九八O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继续坚持。
\n\n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n(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n(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n(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n(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n(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n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n(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n第一章 总则
\n \n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n\n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n\n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n\n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n(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n(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n(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n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n(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n(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n(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n(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n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n(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n第一章 总则
\n \n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n\n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n\n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n\n第三条 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n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n(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n(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n(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n(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n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n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n《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
\n第一章 总则
\n \n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n\n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n\n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n\n\n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n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n
\n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n \n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n \n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n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n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n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n(1994年3月25日)
\n第一章
\n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n\n第二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n\n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n\n第三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
\n\n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n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n\n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n\n\n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n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n
\n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n一、总体要求
\n \n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坚定信仰、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坚持联系实际、继承创新,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不断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n\n从2019年开始,用5年时间,有计划分层次高质量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把全体党员普遍轮训一遍,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n\n——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更加扎实深入,党的创新理论更加入脑入心,广大党员自觉践行新思想、适应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n\n——教育培训效果更加显著,广大党员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进一步强化、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纪律作风进一步过硬、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n\n——新时代党员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健全,集中培训逐步走向常态,日常教育更加规范,推动形成教育和管理、监督、服务有机结合的党员队伍建设工作链条。
\n \n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
\n \n(一)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摆在党员教育培训最突出位置,县级以上党委每年制定学习计划,列出必读书目和篇目,明确学习要求,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党员日常教育管理认真抓好落实。党员教育培训机构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课,全面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布局。党员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修课,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n\n(二)建立健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建立较为完备的课程体系。加强理论教育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开发一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学案例和现场教学点。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学习论坛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阐述,领导干部要结合分管领域、分管工作带头宣讲。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优势,组织党员在线学习。注重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的作用,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对党员开展经常性教育。健全理论学习考核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激发党员学习热情,推动学习教育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
\n(三)引导党员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检视思想言行,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引导党员结合岗位职责,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更好推动事业发展。大力选树和宣传学懂弄通做实的先进典型,引导党员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带头学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n\n 中共安徽省纪委:\n 你们送来的《关于村委会主任(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皖纪〔2005〕37号)以及你委法规室补充送来的《关于村委会主任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n
\n \n一、关于能否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定性处理的问题
\n \n根据现有材料,我们认为,对本案中张某、王某的行为不能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n\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你省该村支委会和村委会研究决定,将出售属于村林场木材所得款项30万元用于维修村级公路(未报乡政府审批)的活动,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所列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公务活动。因此,对该村委会主任张某及村委会委员王某在修路过程中收受修路包工头现金的行为,不能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n\n二、关于能否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定性处理的问题
\n\n根据现有材料,我们认为,对本案中张某、王某的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n\n《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n\n本案中村委会主任张某及村委会委员王某的行为,在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侵害的客体四个方面都符合《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张某、王某属于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县路桥公司负责人陈某现金为陈某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对有关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对本案中张某、王某的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n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n第一章 总则
\n \n第一条 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n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n\n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n\n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n\n第三条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n\n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n\n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n(2014年12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n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创新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n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n\n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对2015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n\n(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n\n1 反恐怖主义法(2月)
\n\n2 立法法(修改)(已通过)
\n\n3 广告法(修改)(4月)
\n4 国家安全法(4月)
\n\n5 食品安全法(修改)(4月)
\n\n6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4月)
\n\n7 刑法修正案(九)(6月)
\n\n8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6月)
\n\n9 资产评估法(8月)
\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n(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n第一章 总 则
\n \n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n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n\n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对2015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n\n(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n\n1 反恐怖主义法(2月)
\n\n2 立法法(修改)(已通过)
\n\n3 广告法(修改)(4月)
\n4 国家安全法(4月)
\n\n5 食品安全法(修改)(4月)
\n\n6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4月)
\n\n7 刑法修正案(九)(6月)
\n\n8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6月)
\n\n9 资产评估法(8月)
\n(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n第一章 总 则
\n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n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n\n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n\n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n\n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n\n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n\n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n\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n\n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n\n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n\n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n\n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n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n第一章 总 则
\n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n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本级及部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n\n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n\n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资金。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不论来源,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n\n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n\n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n\n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n\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n\n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n\n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n\n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n\n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n(2018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n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n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n(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n\n(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n\n(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n\n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n\n(二)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n\n(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n\n(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n\n(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n\n(六)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n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纪检监察系统做好《政务处分法》实施工作,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于近日专门印发了有关通知。
\n\n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意义。《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n\n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的要求,依法精准做好政务处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实现执纪执法贯通,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要积极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促进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所管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履行处分职责,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要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促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责,深入促进以案促改,持续深化标本兼治。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切实保障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各项权利,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n\n通知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政务处分法》实施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和执行落实。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监督制约上作表率,确保政务处分权严格依法、公正行使。
\n \n为规范巡察报告的撰写、审查、修改、把关程序,近日,谷城县委巡察办制定了《巡察报告起草和审核把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n\n《制度》明确了在起草、审查、修改巡察报告中的“六个标准”:即事例客观准确、定性恰当适中、归类规范合理、逻辑清晰严密、建议切实可行、文字简洁明了。
\n\n《制度》规定了巡察报告审核的“六个环节”:巡察报告须经组务会集中审议、巡察组组长初审、组务会讨论研究、巡察办巡察股复审、巡察办主任办公(扩大)会审核、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等各环节依次把关,从而确保巡察报告质量。
\n\n《制度》实施以来,得到县委巡察干部的广泛好评。县委第四巡察组组长贺天经表示:“该制度操作性强,不仅提高了巡察报告的撰写质量,而且对在巡察过程中如何查找问题,也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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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月25日,市委第六巡察组对南京新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进行了巡察。2017年2月21日,市委第六巡察组向南京新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n\n一、齐心协力,认真落实整改责任
\n\n(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集团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集团各党委委员任副组长,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及子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n\n(二)制定整改方案。一是制定集团整改方案。市委巡察反馈意见后,集团党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梳理出当前存在的16个方面问题,对应制定了42条整改措施,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部门、整改进度;二是制定部门及子企业整改方案。根据集团巡察整改方案要求,集团各部门及一级子企业在一周内制定了本部门、本企业的整改方案,共梳理问题48条,制定对应整改措施110条,作为本年度重点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完成整改任务。 \n (三)强化整改督查跟进。为推进市委巡察整改工作落实,3月28日,集团召开了落实市委巡察整改工作推进会。各部门、各子企业负责人,在会上交流本部门、本单位现阶段整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并汇报了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集团党委有关领导对后续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积极推进各级各项整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n二、提高认识,夯实整改思想基础
\n\n(一)抓好集团领导率先垂范。2月21日下午,集团党委召开专题党委会,党委负责人施泽平同志向全体党委委员通报了巡察反馈问题,提出五点要求: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二要以上率下主动自查;三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四要以身作则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五要抓好整改宣传培训。
\n\n(二)抓好子企业学习指导。2月22日上午,集团召开所属一级子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对市委巡察反馈意见进行再学习再领会,明确提出“六项要求”:一是不断深化对市委巡察工作的认识;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抓好相关问题的整改;三是切实抓好班子自身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四是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五是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一岗双责”职能;六是以巡察整改为契机迎难而上奋力爬坡。各基层党组织按照要求,随即召开本单位党委(支委)会议,进行学习传达,学习落实情况通过集团内网进行宣传交流,切实筑牢集团上下步调一致抓整改、同频共振促发展的思想基础。
\n根据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5月13日,省委巡视高职高专第十六组巡视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工作动员会召开。会前,巡视组组长张力量主持召开与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王永松的见面沟通会,传达了省委书记李锦斌在省委“五人小组”会议上听取巡视有关工作汇报时的讲话精神,通报了有关工作安排。会上,张力量作了动员讲话,对做好巡视工作提出要求。王永松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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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组副组长胡红彦及有关同志,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各处室、院系、中心及工会、团委负责同志,其他科级以上干部,学院在职人员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及部分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n\n张力量强调,高校作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阵地,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重要职责。对高校开展巡视,体现了省委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是推动高校党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高校党委落实根本任务、践行初心使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的有力抓手。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对高校开展巡视的重要意义,把接受巡视监督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过程,强化政治担当,压实政治责任,同题共答、同向发力,积极支持配合省委巡视组工作,共同完成好省委交给的巡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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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量指出,巡视是政治监督,是对高校党委履行政治责任和职责使命情况的全面政治体检。省委巡视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守政治巡视定位,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政治监督。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查找政治偏差,重点监督检查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整改情况。
\n\n王永松表示,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诚恳接受巡视监督,严格落实巡视工作要求,自觉对标对表,主动查找问题。三是严守政治纪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保障巡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n日前,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姜明专题听取厅党委2018年度第二轮巡察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厅党委委员胡之春,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黄冰霓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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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对本轮巡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指出,2个巡察组按照厅党委的部署要求,突出政治巡察,坚持问题导向,对被巡察单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情况掌握透彻,问题发现精准,圆满完成了巡察任务。从发现的问题来看,既有基层单位的个性问题,也有许多系统内的共性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n\n会议强调,要研究完善巡察工作领导体制。在巡察实践中总结提升,完善体制机制,在对基层监所单位的巡察中,充分发挥主管局党委在整改落实中的作用,着力形成厅党委、主管局党委、被巡察单位党委三级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推动压力有效传导,确保巡察链式推进,取得更好成效。要压紧压实巡察整改责任。巡察发现的问题要逐条逐项梳理,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厘清主管局、被巡察单位各自责任,在向被巡察单位反馈的同时,向其主管局通报情况,交办整改任务。尤其是对一些重点领域存在的共性问题,主管局要站位系统全局,坚持举一反三,深化标本兼治,通过健全制度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等方式,着力形成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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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要求,要认真开展巡察反馈整改。按照巡察工作程序,由厅领导分别带队进行反馈,原原本本传达厅党委要求。被巡察单位要认真对待巡察反馈意见,强化问题整改的政治担当,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确保整改不拖延、不打折。对巡察中发现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分析研判,确保查清核实,依规依纪严肃处置。
\n\n会上通报了2017年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对巡察反馈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
\n今年以来,崇信县牢牢把握政治巡察的定位和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推进巡察全覆盖,以“三个全面”为切入点,不断加大巡察工作宣传力度,着力提升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巡察工作的知晓率和支持率,营造良好的巡察工作氛围。
\n\n一是宣传告知全面覆盖。
\n\n充分运用新媒体网络平台,在电视台、门户网、崇信发布、“清风崇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县委第五轮巡察公告5次,并动员干部群众积极转发,扩大宣传面;巡察进驻后,在被巡察单位门口,人口密集、位置显眼的地方张贴巡察公告26张,同时督促被巡察单位以内部文件或发布信息的方式公开巡察部分内容9次;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将巡察工作相关信息和政策及时传播,使广大干群全面了解巡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开展方式等,打消干部群众心中的顾虑,引导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配合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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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信访通道全面畅通。
\n\n县委第五轮巡察共设立举报信箱3个、举报电话2个、电子邮箱2个,公开信访接待地点2个。巡察进驻后,及时召开动员会、发放信访举报明白卡、张贴信访举报投诉宣传画、悬挂横幅,在电视、报刊、电子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布公开举报渠道和方式方法,扩大群众知晓率,为群众反映问题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展了问题线索来源,促进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巡察期间巡察组深入群众家中、田间地头,在巡察一线听取群众知心话,打通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n三是整改成效全面公开。
\n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反馈会,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同时,将巡察反馈情况和整改情况通过电视、报刊等网络媒体进行全面公开,体现巡察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严谨,提升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工作的满意度。督促县委第四轮被巡察单位,即3个县直单位和57个行政村及时报送整改进展情况的社会公开稿、党内公开稿,发出督办函60份。截止目前,各单位报送的公开稿已经3次审核,即将全面公开公示。
\n为了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崇信县坚持以“三个贯穿始终”为抓手,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高效能推进,5月份部署开展了第五轮(2020年)巡察,采取常规巡察镶嵌脱贫攻坚专项巡察“回头看”的方式,对3个县直部门及22个行政村进行了巡察,共发现立行立改问题9条,一般性问题189条,问题线索5条。
\n\n一是坚持把政治巡察定位贯穿始终。
\n\n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和“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巡视工作16字方针,聚焦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落实落地,把“两个维护”作为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监督的根本政治任务,紧紧围绕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守政治巡察定位,紧扣“三个聚焦”监督重点,坚持以“四个紧盯”“两不愁三保障”“两个清零”等脱贫攻坚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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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把创新工作方法贯穿始终。
\n\n工作安排上,县委对第五轮巡察方案反复讨论修改,在全面承接中央和省市巡视巡察监督重点的基础上,灵活应用多种方式,创新提出了常规巡察镶嵌脱贫攻坚专项巡察镶嵌巡察“回头看”的方式。时间从3个月压缩至1个半月,突出“短平快”;在巡察内容、工作进度上,保持与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同步对接、同步推进;在巡察程序上,作了简化优化。常规巡察的3个县直部门只联合召开了一次动员会,在巡察期间只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谈话,调取了一次有关材料,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巡察中期听取了一次专题汇报;专项巡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接进村入户工作,没有召开反馈会,巡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进行问题和意见反馈。
\n三是坚持把推动解决具体问题贯穿始终。
\n始终把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类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的鲜明特点,把边巡边改、立行立改贯穿巡察全过程,立足“早发现、快处置”,对一些进驻期间发现的能立即解决的群众诉求类问题,及时通报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马上“改”、立刻“行”;对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汇报领导小组,督促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限期整改落实。巡察期间发现立行立改问题9条,已全部反馈被巡察单位和相关职能单位,截止巡察结束前已全部完成整改。\n
\n为全面贯彻全国市县巡察工作推进会精神,崇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当前巡察工作现状,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巡察工作思路,破解巡察工作难题,确保巡察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n\n \n一是优化巡察内容设置,破解重点不突出、力量分散的问题。
\n \n\n每轮巡察工作内容设置,都实行模块式管理,在坚持“六个围绕”、“一个加强”的基础上,结合近期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活动和各行业特点,详细列出巡察的重点领域和行业性风险点;在巡察对象的确定上,区分行业类型,突出主攻方向,将一个系统或管理服务职能较为接近的单位,列在同一轮进行巡察;在巡察人员配备上,配齐配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才。县委第二轮巡察,对教科局、学区、学校进行整合,开展了常规加专项巡察;正在开展的县委第三轮巡察,又将卫健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等单位进行了整合,分在一个巡察组进行巡察,推动了巡察工作高效开展。
\n\n \n \n二是优化巡察组织方式,破解面广量大、灵活性不足的问题。
\n \n\n积极探索创新出常规巡察镶嵌专项巡察的方式,县委第二轮巡察在开展常规巡察的同时嵌入教育系统专项巡察,第三轮巡察在常规巡察中嵌入国有企业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常规巡”突出政治站位,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看被巡察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够不够、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不强,是不是与中央和省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是不是在管党治党上体现“严”的要求。“专项巡”精准监督发力,紧贴县委县政府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县委中心工作部署到哪里,巡察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察那里,做到对象“精准定位”、内容“精准定向”、方式“精准发力”。通过“镶嵌式”巡察,既突出了常规巡察的全面性,又体现了专项巡察的灵活性,做到了“常”中有“专”、“专”中有“常”。
\n \n三是优化巡察组工作方法,破解察的不深、不透、不实的问题。
\n \n探索推行“听、问、谈、查、摸”五工作法。即:听取汇报“听”问题,主要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党的纪律等方面汇报;个别谈话“问”问题,主要了解掌握群众关注的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等领域问题,发现和掌握有价值的线索;召开会议“谈”问题,主要通过召开各个领域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发现甄别问题;查阅资料“查”问题,主要查阅“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等方面资料;走访调研“摸”问题,主要是深入村社农户,对政策落实、干部作风等情况进行调查,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通过五工作法开展巡察,切实做到问题查找全面,线索了解评估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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